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05民初3036号
原告:广东东江虫控生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前进南路16号第一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7812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东东江虫控生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江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8142.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确认收到原告转账的18142.1元。
本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对江门市蓬江区××××××××进行装修,工期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6日;工程总价款为19550元;签订合同后付10000元,工程验收并收到被告开具的工程全额含税发票后7天内付9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汇款10000元给被告,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确认工程补充项目的价款为8040.3元,即工程的实际总价款为27590.3元,加上2%的税费551.8元,原告应共向被告支付28142.1元。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18142.1元,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但因财务人员的疏忽,原告又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告转账18142.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原告在全部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因财务人员的疏忽,再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142.1元;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造成原告的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取得的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不当得利18142.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江虫控生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81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8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广东东江虫控生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东江虫控生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26.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