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2499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某,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