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008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1座30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xj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