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9386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041元,退还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804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