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5民初14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提级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5)内01执3508号,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合理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5民初1470号判决书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