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18515号
原告:广州威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3栋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654887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4号楼八层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威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威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8元,由原告广州威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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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