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11069号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5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