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342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5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