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1546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谷25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固废网solidwaste.com.cn首页就此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15天;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网名“***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域名为solidwaste.com.cn)登载有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理由如下:一、涉案文章注明了出处,标题下方注明了转载自中联重科。涉案图片不具有稀缺性和特殊艺术性,很难辨别为版权作品,被告并非故意侵权。二、涉案网站未公益性产业资讯网站,转载中联重科文章,未向其收费,网站本身也无收费产品,答辩人无盈利事实。三、涉案图片发布于汇图网,答辩为引用涉案图片,除未支付费用外,不会给原告带来其他额外的损失。四、诉讼前原告未沟通要求停止侵权,由此带来的诉讼成本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涉嫌钓鱼式维权。五、涉案图片已于2021年4月15日删除,答辩人愿意以图片标价300元购买图片,并支付300元作为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汇图网(huitu.com)账户“***游”的认证主体。
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名为《满墙小广告》,电子数码源文件信息及发表网页截图显示:涉案图片的拍摄日期为2009年4月5日,于2012年6月5日首发于汇图网(发表链接为http://www.huitu.com/photo/show/20120605/101744978359.html)。预览图右边显示上传者“***游”,并有编号、像素、格式、大小、分辨率、颜色模式等信息。同时,在网页右侧标明普通授权价格为300元。该网站页面中包含如下声明:“汇图网是正版商业图库,所有原创作品(含预览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归上传用户所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依法被要求承担高达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责任。”
2017年9月22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固废网(域名为solidwaste.com.cn)上,将涉案图片用于标题为《中联重科推出的路面养护车:秒杀一切小广告、牛皮癣等》文章的配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涉案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
被告为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删除,提供了固废网后台操作日志记录及修改后的涉案文章,显示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上述事实,有发表截图、涉案作品原图、汇图网用户管理后台截图、数字作品备案证书、电子保全证书、域名信息备案截图、固废网后台操作日志记录及修改后的涉案文章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图、首发截图等权属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亦未进行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求,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时未进行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其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大致相当,故对该诉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涉案图片在首发网站的普通授权价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位置、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固废网(网址:solidwaste.com.cn)持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