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6627号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