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4526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