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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乐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03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乐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事项分歧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