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03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乐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事项分歧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