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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黄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181民初6685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一: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6013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以2601300元为基数按照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3.45%从2024年4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到2024年9月15日的利息为37494.8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等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1将其投资开发的新民XXXX6#、7#,38#、50#、52#、56#,3#、4#楼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2,被告1与被告2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17日、2018年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22日在上述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与被告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原告依约履行所有的工程施工,3#、4#、6#、7#楼于2019年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9月17日获得新民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8#、50#、52#、56#楼于2020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9月17日获得新民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与被告1于2024年4月16日办理了上述工程结算,双方确认总工程款为4770万元,截止到2024年4月15日被告1总共支付了工程款4471万元,尚欠299万元工程款,根据双方约定被告1预留13%的税费和管理费,实际应当支付2601300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沟通要求支付尾款,二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挂靠关系。 1.被答辩人承揽案涉工程后,要求答辩人为其提供挂靠服务。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股东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答辩人承揽案涉工程后,要求被答辩人为其提供挂靠服务。此前,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一沈阳XX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 二被答辩人作为自然人借用答辩人资质承接工程,系借名行为,符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构成要件。 2.被答辩人独立组织施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被答辩人投入资金、雇佣班组、租赁机械台班,答辩人金悦公司并未与施工班组、材料商、分包商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3.答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为备案合同,被答辩人与被告一签订的《补充合同》系实际履行的合同。 2017年7月26日,原告以答辩人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新民XXXX住宅项目6#、7#楼施工工程,工程价款552万元。2017年9月15日,原告以答辩人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新民XXXX住宅项目38#、50#、52#、56#楼,工程价款2965万元。答辩人与被告一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为备案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相关工程量及计价方式。 根据被答辩人(原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被答辩人与被告一另行订立了三份《就施工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 对比《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可知,《补充合同》对工程量、付款节点、税金、违约责任等是施工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补充合同》系案涉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被告一明确知晓被答辩人系借用资质施工的挂靠情况。 二、实际上答辩人仅为6#、7#、38#、50#楼提供了挂靠服务,本案其他争议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共收到被告一支付的工程款18933066元,向被告一开具发票金额为18933066元。其中开具552万元发票备注为“新民XXXX住宅项目6#7#楼施工工程”,13413066元发票备注为“新民XXXX住宅项目38#、50#楼施工工程”。 被答辩人(原告证据)第48页《工程款反馈情况》可知,被告一向被答辩人“现金”支付22821798元,且未要求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开具发票。被告一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款系其他单位工程的工程款,与答辩人无关。 据此,答辩人实际上仅为6#、7#、38#、50#楼提供了挂靠服务(代收代付及开具发票),其他单位工程并未由答辩人经手,本案其他争议与答辩人无关。 三、答辩人仅收取了15.15万元的挂靠管理费,所收工程款扣除税费后已全部支付给被答辩人。 答辩人共计收取工程款18933066元,在扣除税金1896689.24元、的管理费151464.53元(所收工程款的0.8%)后,剩余16786441.26元工程款全部转账支付给被答辩人***。 由此可知,答辩人扣除税费后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与转包关系存在明显区别。 四、答辩人仅负有“转支付”义务。 1.答辩人与被告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被答辩人与被告一订立有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系二者真实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如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情形,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有效,挂靠人可参照建设施工合同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实际上是因挂靠人无资质而按合同无效进行的折价补偿。 答辩人与被告一订立的《施工合同》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被答辩人与被告一订立有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系二者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被答辩人与被告一未订立合同二者间已存在实际履行的事实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直接请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价款,而非要求答辩人支付。 2.相关司法判例亦支持上述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高院二审对此观点予以认可。 (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五、要求答辩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有违公平原则。 1.要求答辩人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法无据。 2.答辩人进收取了15.15万元的管理费,被答辩人独享工程利润,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 挂靠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独立享有项目承包利润,理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义务。基于特别法规定,被挂靠公司仅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依法和挂靠人一起承担责任。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仅需在业主已支付的范围内,向挂靠人承担转支付的义务。 本案中,答辩人仅收取15.15万元管理费,仅能覆盖答辩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财务管理费用,并未收取额外利润,要求答辩人承担剩余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显示公平。 3.如要求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则将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如本案要求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则答辩人将另案起诉被告一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此举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答辩人、被告一之诉累。而且答辩人另案起诉被告一,答辩人的债权是否得以足额清偿尚未可知。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挂靠关系,答辩人仅收取了6#、7#、38#、50#楼工程款,答辩人已履行了收款、开票、转支付的相应义务,其权利义务已经终结。此外,被告一向被答辩人“现金”支付工程款22821798元,该部分工程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仅负有“转支付”工程款的相应义务,要求答辩人支付所有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也将导致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徒增诉累,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9月15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7月10日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新民XXXX6#、7#,38#、50#、52#、56#,3#、4#楼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为4736万元。 2017年9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2017年9月1日甲方与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的新民XXXX6#、7#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民XXXX新民XXXX6#、7#号楼,建筑面积约4252.44㎡(以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定的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上的面积为准结算)。2、结构形式和层数:框架结构、四层4、工程地点;新民市辽河大街八里铺桥南.4、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中所含的土建、装饰工程内容,但不包括桩基础工程、室内外土方机械挖、填工程、入户门、井道门、公共部位防火门、楼入户门。……第三条工程造价1、该工程承包采用综合单价包干,以包工包料包验收包竣工乙方资料归档的方式承包。6#楼面积为2198.46㎡,总价为2981349.08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2619477.48元,造价1191.51元/㎡,水电暖工程造价为361871.6元,造价164.6元/㎡,合计平方米包干价为1356.11元。7#楼面积为2053.98m²,按平方米包干价1356.11元,7#楼总价为2785422.82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2447337.71元,造价1191.51元/m²,水电暖工程造价为338085.11元,造价164.6元/㎡。6#、7#楼合计工程造价为5766771.9元,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陆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玖角整。……第五条工期要求1、工期要求:6#、7#号楼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前,工期为207日历天;其中2017年5月20日完成工程分户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18年6月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十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2、工程款支付进度:(1)、第一次:上部主体结构施工四层后五天内甲方支付包干总价的25%工程进度款;(2)、第二次:上部主体结构封顶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总价的50%的工程进度款;(3)、第三次:墙体砌筑完成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总价的65%的工程进度款;(4)、第四次:塑钢窗框安装完成、内外墙粉刷完成、脚手架落架、进入外墙饰面施工并完成工程量50%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价的75%工程进度款;(5)、第五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乙方竣工资料归档手续后后七天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7%;(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应以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第十五条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甲方及时组织进行验收。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及时移交全部工程的,自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如本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第二十条工程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土建装饰工程为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2、质保金按照结算的工程总造价的3%预留,质保金退还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7年11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2017年10月17日甲方与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的新民XXXX38#、50#、52#、56#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民XXXX新民XXXX38#、50#、52#、56#号楼,建筑面积约22808.16㎡(以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定的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上的面积为准结算)。2、结构形式和层数:框架结构、八层4、工程地点;新民市辽河大街八里铺桥南.4、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中所含的土建、装饰工程内容,但不包括桩基础工程、室内外土方机械挖、填工程、入户门、井道门、公共部位防火门、楼入户门。……第三条工程造价1、该工程承包采用综合单价包干,以包工包料包验收包竣工乙方资料归档的方式承包。38#、50#、52#、56#号楼面积均为5702.04㎡,每栋楼总价均为7481332.4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6625502.45元,造价1156.59元/㎡,水电暖工程造价为856279.98元,造价149.49元/㎡,合计平方米包干价为1308.08元。四栋楼合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玖拾贰万陆伍仟叁佰贰拾玖元柒角贰分整。……第五条工期要求1、工期要求:38#、50#、52#、56#号楼开工日期:为2017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月日前,工期为日历天;其中2017年月日完成工程分户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17年月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十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2、工程款支付进度:(1)、第一次:上部主体结构封顶后五天内支付每平方米400元的工程进度款;(2)、第二次:墙体砌筑完成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总价的50%的工程进度款;(3)、第三次:塑钢窗框安装完成、内外墙粉刷完成、脚手架落架、进入外墙饰面施工并完成工程量50%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价的75%工程进度款;(4)、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乙方竣工资料归档手续后后七天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7%;(5)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应以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第十五条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甲方及时组织进行验收。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及时移交全部工程的,自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如本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第二十条工程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土建装饰工程为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2、质保金按照结算的工程总造价的3%预留,质保金退还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2018年月日甲方与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的新民XXXX3#、4#号楼(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民XXXX新民XXXX3#、4#号楼(幼儿园),建筑面积约3382.19㎡(以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定的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上的面积为准结算)。2、结构形式和层数:框架结构、三层4、工程地点;新民市辽河大街XXXX.4、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中所含的土建、装饰工程内容,但不包括桩基础工程、室内外土方机械挖、填工程、入户门、井道门、公共部位防火门、楼入户门。……第三条工程造价1、该工程承包采用综合单价包干,以包工包料包验收包竣工乙方资料归档的方式承包。3#楼面积为2167.84㎡,总价为2933909.0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2506289.81元,造价1156.56元/㎡,水电暖工程造价为426269.22元,造价1966.7元/㎡,合计平方米包干价为1353.23元。4#楼(幼儿园)面积为1214.71m²,总价为1644329.41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1527282.93元,造价1257.28元/m²,水电暖工程造价为117096.48元,造价96.4元/㎡。3#、4#号楼(幼儿园)合计工程造价为4577428.44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柒万柒仟贰佰贰拾元肆角肆分整。……第五条工期要求1、工期要求:3#、4#号楼(幼儿园)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前,工期为230日历天;其中2018年11月10日完成工程分户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十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2、工程款支付进度:(1)、第一次:上部主体结构施工四层后五天内甲方支付包干总价的25%工程进度款;(2)、第二次:上部主体结构封顶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总价的50%的工程进度款;(3)、第三次:墙体砌筑完成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总价的65%的工程进度款;(4)、第四次:塑钢窗框安装完成、内外墙粉刷完成、脚手架落架、进入外墙饰面施工并完成工程量50%后五天内甲方支付至包干价的75%工程进度款;(5)、第五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乙方竣工资料归档手续后后七天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7%;(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应以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第十五条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甲方及时组织进行验收。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及时移交全部工程的,自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如本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约定质量准。……第二十条工程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土建装饰工程为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2、质保金按照结算的工程总造价的3%预留,质保金退还按国家规定执行。…… 补充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3#、4#、6#、7#楼于2019年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17日新民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编号2021年第2021102038号,工程名称XXXX住宅小区3#、幼儿园、6#、7#楼,工程用途商住,工程地址/地段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八里铺桥南,建筑面积(㎡)7634.63结构类型框架开工时间2017年8月10日,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1月3日,建设单位沈阳XX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辽宁省XX工程公司,设计单位时代建筑设计院(福建)施工单位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民市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备注3#楼三层2167.48㎡,幼儿园三层1214.71㎡、6#楼四层2198.46㎡、7#楼四层2035.98㎡,经审查,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予以备案;38#、50#、52#、56#楼于2020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17日新民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编号2021年第2021102037号,工程名称XXXX住宅小区38#、50#、52#、56#楼,工程用途商住,工程地址/地段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XXXX,建筑面积(㎡)22808.16结构类型框架开工时间2017年8月10日,竣工验收时间2020年6月29日,建设单位沈阳XX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辽宁省XX工程公司,设计单位时代建筑设计院(福建)施工单位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民市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备注38#楼5702.40㎡,50#楼5702.04㎡、52#楼570.240㎡、56#楼5702.04㎡,经审查,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予以备案。 二原告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对案涉3#、4#、6#、7#,38#、50#、52#、56#楼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单显示工程名称新民市XXXX小区3#、4#、6#、7#,38#、50#、52#、56#楼住宅小区,施工时间2107年4月至2020年7月,工程类别住宅建筑,竣工时间2020年7月全部完成,工程造价¥477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柒拾万元整,备注施工单位已完成双方工程合同约定内容,房屋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二原告(乙方)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甲方)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了关于3#、4#、6#、7#,38#、50#、52#、56#楼工程款的情况说明,由甲方投资开发的新民市XXXX小区3#、4#、6#、7#,38#、50#、52#、56#楼由乙方实际承包施工,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具体情况如下:1、双方确认该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770万元2、截止到2024年4月15日甲方已拨付乙方工程款4471万元,尚欠工程款为299万元工程款。 另二原告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二原告系案涉3#、4#、6#、7#,38#、50#、52#、56#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另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注册资金10000万人民币。2020年7月2日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为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三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结算单、***的《户口簿》、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工程款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支情况汇总表及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与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挂靠人即二原告、被挂靠人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即二原告以被挂靠人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挂靠人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挂靠人即二原告之间的合同。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XX有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合同关系。二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二原告与发包人沈阳XX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本案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二原告有权参照合同价款的约定向沈阳XX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原告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了关于3#、4#、6#、7#,38#、50#、52#、56#楼工程款的情况说明,……2、截止到2024年4月15日甲方已拨付乙方工程款4471万元,尚欠工程款为299万元工程款,双方已对工程款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对此本院予以认可,现二原告主张扣除13%的税费和管理费,要求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共计应向二原告支付2601300元(299万-299万*13%)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利息,二原告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了关于3#、4#、6#、7#,38#、50#、52#、56#楼工程款的情况说明,……2、截止到2024年4月15日甲方已拨付乙方工程款4471万元,尚欠工程款为299万元工程款,故二原告主张从2024年4月17日起要求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同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样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601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601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