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4)浙0411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一审法院于2025年4月2日向某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某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