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705号
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东路89号1幢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534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翼辰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90743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声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