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盛华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5420号 申请人: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翼辰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盛华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盛华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盛华铸业集团有限公司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3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盛华铸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