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859号之一 原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翼辰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龙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翼辰集团)与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翼辰集团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68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紧固件智能生产线3套,生产铁路扣件产品。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产品指标不符、生产能力不符、废水无法正常处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虽经被告维修仍不能解决,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紧固件智能生产线定制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及其他法律问题即到乙方(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故原告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原告河北翼辰集团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40元,退还原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