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1442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北区昆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081243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遥观钱加工业园广电东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980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