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兴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411民初14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081243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遥观钱加工业园广电东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980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换成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圣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21年2月2日解除,圣沃公司返还预付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圣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与圣沃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圣沃公司采购一台圣沃达牌抛光机,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我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80000元,被告向我公司交付了设备,但该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至今无法通过验收。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乙方收到该款项后配合恢复设备工作,并整改完成以下2个问题:1.夹头装夹不牢,抛光中转子打滑,轴承档有划痕不良。2.程序优化。以上两问题需在20天内整改完成。”签订后我公司按约支付了3万,但圣沃公司经多次催告依旧不能解决设备缺陷。2021年1月25日我公司向圣沃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圣沃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内7日内完成设备的整改,但圣沃公司至今未能解决,原告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圣沃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相反圣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请求驳回富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圣沃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富兴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圣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9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双方确认的问题,如乙方认为解决有困难的,可以请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确认后执行。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关于维修事宜实际按照本条款履行,富兴公司找到了第三方群志公司处理后续维修问题,并告知了所需经费为4800元,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富兴公司向圣沃公司购买抛光机,金额为16万元;免费保固服务期自圣沃公司交货至原告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合同签订后,富兴公司按约支付给圣沃公司8万元。2018年9月28日,圣沃公司将抛光机交付给富兴公司。2019年9月3日,富兴公司为甲方,圣沃公司为乙方,双方就富兴公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人民币30000元,乙方收到该款项后立即配合恢复设备工作,并整改完成以下2个问题:1.夹头装夹不牢,抛光中转子打滑,轴承档有划痕不良;2.程序优化;以上两问题需在20天内整改完成,完成后设备能无上述2问题正常工作15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5000元;对问题1,如乙方认为解决有困难,甲方或双方请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经乙方确认后执行……。”协商签订后,富兴公司按约支付给圣沃公司3万元。2019年11月9日,圣沃公司向富兴公司发送一份电子邮件,内容为《维修合同》,合同载明10个夹头金额为4800元,并发送文字:下图是供应商的报价单,同意请回复。2021年1月25日,富兴公司通过律师向圣沃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称该设备交付后未能验收通过,视为失败,应退还全额款项,客观上你公司交付的抛光机存在大量问题;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问题至今未解决,也拒不回应我方的沟通,要求你公司收到律师函起7日内完成两问题的整改,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符合验收要求,如在上述时间后仍未按合同约定整改或通过验收,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你公司退回全部款项。 圣沃公司为证明其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设备程序化和提供程序密码的事实,申请证人范某到庭作证,证人范某到庭作证陈述:我接受我公司的指派为业务单位圣沃公司提供电脑程序处理,于2019年9月按圣沃公司要求到富兴公司进行电脑程序优化处理,并已完成。 富兴公司为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通知圣沃公司,向本院提供2019年1月4日其发送给圣沃公司的电子邮件,称60转子抛光时,夹头夹不紧,目前程序容量仅有十条,需扩展到100条以上等九个问题。又提供2021年1月22日其发送的电子邮件称:补充协议有什么疑问吗?我们付出三万用在哪里了?节前您和律师到富兴现场查看了设备,请问定制设备能修理至合同约定要求吗?您公司在三天内给出缺陷的修理方案…。后富兴公司工作人员***与圣沃公司的梁总电话进行沟通设备问题。 上述事实,有《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该设备需经验收合格,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为质量保证期。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设备于2018年9月28日圣沃公司交付,富兴公司在法庭辩论又陈述交付时间为11月,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富兴公司接受设备使用至双方于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期间,包括《补充协议》富兴公司都未以该设备未验收合格为由向圣沃公司主张过,富兴公司以其实际使用行动放弃验收,现以该设备未经验收为由行使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9年9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存在的质量问题为两点,一是夹头装夹不牢,二是程序优化,双方未对其他质量问题确认,应认定富兴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电子邮件提出的夹头不牢的问题已在补充协议中体现,其他问题已不存在。2021年1月22日富兴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一年质量异议期限,应认定该异议无效。《补充协议》约定对夹头夹不牢的问题,双方约定了解决路径:如解决有困难,可由富兴公司或双方请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经圣沃公司确认后执行。协议未约定赋予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夹头装夹不牢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的理解,完全可通过更换夹头的方式解决,不需要解除合同;圣沃公司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已为圣沃公司进行了程序优化,对此富兴公司始终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富兴公司要求解除《设备采购合同》,并以此要求圣沃公司退还预付款的请求不予采纳。协议约定夹头装夹不牢解决的费用需经圣沃公司承担,富兴公司发出夹头费用意见后,圣沃公司始终未能明确确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富兴公司不能以此解除《设备采购合同》,圣沃公司的违约责任富兴公司可另行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圣沃公司对富兴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报价4800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总货款16万元,富兴公司已支付11万元,扣除夹头费4800元,富兴公司尚应支付45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圣沃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52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富兴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富兴公司负担(该款圣沃公司已预交,由富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圣沃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