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6043号
原告:重庆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凉山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