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1民初308号 原告:凉山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亮湖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XHHA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西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113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凉山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凉山州***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凉山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