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休执字第00177-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申请执行人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50700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