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休执字第0017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山路九龙。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于作出(2015)休执字第0017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507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