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002民初480号
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784902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星机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星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星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耀星机械公司货款39876元及逾期利息578元(利息以398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算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向耀星机械公司购买钢模产品,货款共计39876元,并于当日向耀星机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该笔货款。付款期限到期后,耀星机械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未到庭,亦未出具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向耀星机械公司购买钢模产品,货款共计39876元,并于当日向耀星机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模5.796吨,每吨6880元,共计39876元,本人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到期后,耀星机械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出具的《欠条》、耀星机械公司向***催款的律师函和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耀星机械公司处购买钢模产品,有***出具欠条为凭据,现耀星机械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9876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耀星机械公司诉请以39876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耀星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9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5元(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