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7849028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 委托代理人:***,安徽。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42347.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