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7849028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
委托代理人:***,安徽。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房地权证***)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从2018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续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032.00元,未执行到位41032.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