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588号
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洁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洁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山耀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