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财保25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珊,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泰安路北3巷2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6433926B。
法定代表人:陈彩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327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327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6.4元(原告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璟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