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452号
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泰安路北3巷2号。
法定代表人:陈彩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欣,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谢泽华、梁佩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费用84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2694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83.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顺德区××街道第三门诊的电梯西子奥的斯FOVF-2000、天津奥的斯OTIS3000E进行保养,保养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保养费共计16800元,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每月对电梯进行两次保养。在保养电梯过程中,原告发现电梯有个别零件需更换以及维修,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位于顺德区××街道第三门诊的两台电梯进行零件更换以及维修,总费用共计26944元,电梯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届满后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被告的两台电梯进行零件更换以及维修,并于2019年10月12日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明。至2020年10月11日电梯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一直未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费以及维修费的义务。依据《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甲方逾期交付材料及维修费,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数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原告将违约金调整为合同总金额的30%。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确认欠付原告电梯保养费用和维修费用35344元,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其诉请的金额中已经包含其应得的利润,被告逾期给付主要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证据间可相互印证,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电梯保养费8400元及维修费269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电梯保养费84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从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电梯维修费用26944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被告逾期付款主要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对原告诉请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其中的95%即25596.8元于电梯验收合格后支付,另外的5%即1347.2元应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而本案电梯于2019年10月12日取得检验合格证明,质保期于2020年10月11日届满,故相应的违约金应分别从2019年10月13日及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本院对原告诉请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所得的违约金不应超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8083.2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8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269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25596.8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3日起、以1347.2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计算所得的违约金数额应以8083.2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日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4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