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76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豪德商贸F区5街2栋05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2423977F。
法定代表人:胡青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与任城大道交叉口碳素集团大厦7层,统一社会借用代码:91370811734722467W。
被申请人:冯海龙,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郑焕涛,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王超,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人济宁市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安有限公司、冯海龙、郑焕涛、王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宁市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建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佳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