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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22民初43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融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又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又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仫佬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男,汉族,1945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8元,减半收取7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