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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都支行、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34569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46091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1586201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江西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上述银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扣除执行费46650元,余款33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于2018年7月20日在南昌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赣A×××××、赣A×××××汽车两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24894元,截止2018年10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3350元,未执行442154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希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