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1民初59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闽侯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