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4民初2885号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103-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顺良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强国,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喷涂尾款41238.01元;2.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喷涂服务,原告如约履行完喷涂义务。经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总账款80330.06元。2019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说明被告欠付原告喷涂款71238.01元,欠款单签字后被告向原告又支付喷涂款3万元,剩余41238.01元未付,此外,欠款单上还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在约定时间到期后一直未支付款项。对于喷涂款及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未出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被告提供喷涂服务,价款等以双方对账单记载明细为准。原告如约履行被告要求的喷涂义务后,经双方确认签订对账单载明被告应付原告总喷涂款89422.12元(80330.06元+9092.06元),被告已付18184.11元,余款71238.01元未付。2019年12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单载明:被告欠付原告喷涂款71238.01元,欠款单签字后立即支付3万元,余款41238.01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果没有全部支付完毕每增加一天违约金5000元直至付款全部完成。被告在欠款人处加盖印章载明属实。书写欠条后被告当即支付原告30000元,余款41238.01元到期后被告未给付。 庭审中原告自认欠条中承诺尾款41238.01元给付的时间将2020年书写为2010年属于笔误,实际约定的还款时间应为书写欠条时间之后的时间,即2020年1月15日。原告自述因被告承诺日付5000元违约金过高,故仅主要被告共计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喷涂服务内容并最终签订对账单载明了喷涂金额,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喷涂义务后,被告应按承诺及时付清尾款,现原告持业务往来单据、对账单、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尾款41238.0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自愿降低至10000元,考虑被告存在**支付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仍有不及时支付款项的情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支持。此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喷涂款41238.01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支付46238.0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