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8078号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103-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
法定代表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