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4号103-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顺良路5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强国。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方金誉(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47320元。
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但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