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672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5元,由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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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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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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