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687号
申请人河南天之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惠普路交叉口东南侧万***万科誉3栋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BPM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新创视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北路与众旺路大象融媒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BHLT42。
法定代表人余成敢。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15137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天之道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新创视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新创视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