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6民初9544号
原告: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社区居委会科技西路7、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锦鸿街聚富楼一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依法驳回。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1401250元及违约金(从实际欠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3‰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为183823.5元,6月21日至8月4日的违约金为286831元,顺延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大良公交候车亭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135000元,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公交候车亭,约定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已全部制作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73375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并两次发出律师函催收,被告仍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余下款项。
被告辩称,1.涉案的公交候车亭为招标项目,原告曾以他人的名义参加投标,但没有中标,原告有涉案公交候车亭的图纸,知道相应的技术指标;2.原告利用了被告的信任,修改了合同附件图纸中相关的技术指标,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候车亭的技术指标不符合验收标准,是原告违约在先,因此被告不应支付相应的公交候车亭的余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图纸不认可,但是图纸是合同的附件,盖有骑缝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关于证明内容,是本案的争议认定问题。原告提供的4,被告对候车亭广告位已投入使用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的文件,不属于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是以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设计要求作出的报告,因此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是其自行制作的表格,原告有异议,是否验收合格,以本院认定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大良公交候车亭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指定的公交候车亭款式、材质进行制作安装,以图纸和《材质说明》为标准(详见附件1,图纸标注的制作单位为原告,《材质说明》中并无防撞柱的设计要求数据),验收标准按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材质说明》为标准进行验收;合同总价款为2135000元,分四期支付:1.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向原告支付533750元;2.原告在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通知被告进行工程进度验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进度款640500元;3.原告将产品现场安装完毕,自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427000元;4.本项目质保金为10675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由被告一次性全额付给原告;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1天,按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即427000元)。2017年1月4日,被告确认全部公交候车亭验收合格。随后,公交候车亭投入使用,被告已进行公交候车亭的广告位招商。其后,被告认为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委托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良公交站亭B标段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显示,公交候车亭多个部件检测得到的平均值与设计要求(被告称设计要求的数据就是案外人的招标文件上的数据)不符;根据该报告所显示的检测得到的平均值与《材质说明》的数据比对,除了防撞柱外,其余数据误差较小,但防撞柱的数据与案外人的招标文件上的数据相差很大。原告向被告追收工程款,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双方遂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曾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但没有中标,原告有涉案的公交候车亭的图纸,知道相应的技术指标。被告该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认为图纸是原告制作的,原告利用了被告的信任,修改了合同附件图纸中相关的技术指标。虽然图纸上标注了原告的名称,但无论是否原告制作图纸,图纸、《材质说明》均是合同附件,图纸、《材质说明》上均有相应的数据,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被告作为商事主体,应知道谨慎签订合同,现签订合同后又不认可合同上所约定的事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已于2017年1月4日确认全部公交候车亭验收合格,现声称当时是表面验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既无先表面验收、再检测验收的约定。被告盖章确认的验收单中验收意见一栏并无提及只是表面验收,还需其后再进行检测验收。因此被告该抗辩无依据,不予采纳。退一步分析,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中记载检测得到的平均值与设计要求(被告称设计要求的数据就是案外人的招标文件上的数据)不符,招标文件不能约束原告,《材质说明》中又没有关于防撞柱的数据约定。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401250元。关于违约金的争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1天,按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即427000元)。被告逾期付款多时,计算至今的违约金已远超427000元,原告未有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被告逾期付款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只支持违约金42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1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4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544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3.74元,被告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197元(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管辖权异议审查费1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