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1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01256.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01256.0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61元,由被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因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了冻结: 于2019年0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帐号3010×××458,实际冻结金额为50091.53元,本院已扣划50091.53元并已退至给申请执行人。 于2019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营业部帐号54×××24(上述二帐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02月25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冻结,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于2019年3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南京月牙湖支行帐号73×××61_000001(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冻结,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于2019年8月2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以下账户:浦发银行南京城西支行账号93×××54、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直属营业部营业室账号43×××97及430×××2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32×××23_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城北支行账号95×××6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账号025×××736(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冻结,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车(车牌号:苏A×××××,注册日期2010年6月18日),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事项委托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封,该院至今未复函。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50091.53元,本案债权158257.65元(含执行费2980.5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19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