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45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以下简称:环运局大良分局)与被告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第三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澳达公司)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志明公司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书》(项目名称:大良公交站亭建设及管理服务项目——B标段)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驳回原告环运局大良分局的起诉及被告志明公司的反诉。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婧
人民陪审员 余雄才
人民陪审员 麦惠仪
书 记 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