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破申41号
申请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公司)以被申请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潇湘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潇湘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孙 建
审判员 蒋 伟
书记员 査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