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071号之一
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反诉。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09.25元,减半收取计604.63元,由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480.56元,减半收取计1240.28元,由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文斌
人民陪审员 梁楚欣
人民陪审员 梁素媚
书 记 员 樊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