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0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5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9)友帮达佛保第021741号,担保金额为53550.81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海润天泽广告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5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55.5元,由申请人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