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申请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住陕西省咸阳市,系申请执行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区金源安置小区C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邱光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该局的具体要求,确认申请人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共计xx万人民币,持股比例为xx%。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考虑案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罗年福
审判员  蒋志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