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金洲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207号
原告济源市金洲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蒋向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振海,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金洲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