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长葛市朔晨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利明。
被执行人:长葛市朔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铭。
本院在执行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朔晨卫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长葛市朔晨卫浴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