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070号
原告:上海创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路1588号2幢3层A区3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1号楼6层614室。
原告上海创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