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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5民初9278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