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

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747号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6幢23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18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50元,减半收取计866.25元,由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