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747号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6幢23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18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50元,减半收取计866.25元,由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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